【基本案情】
本案商標申請人作為全國知名的西式快餐品牌“華萊士”的核心管理和運營主體,始終致力于品牌的創新與發展。申請商標是基于“華萊士”品牌核心元素精心設計與衍變而成的,不僅傳承了品牌的深厚底蘊,更融入了國際化視野與現代設計理念。該商標是作為申請人拓展國際市場、邁向全球舞臺的主打品牌,承載著明確的戰略意圖與長遠的發展目標,旨在進一步提升品牌的國際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
“華萊士”品牌由華懷余、華懷慶兩位兄弟共同創立,其名稱源于二人的姓氏與所經營的產品風格的結合,并由此衍生出相應的音譯英文標識“WALLACE”。自2000年成立以來,“華萊士”經歷了數個關鍵的發展階段,目前已發展成為國內規模最大的西式快餐連鎖品牌,其連鎖門店數量已超過2萬家。在品牌發展的歷程中,綜合考慮市場及其他因素,對“華萊士”的形象標識進行了更新,以更好地反映企業當前的文化特色。
在推進國際市場的拓展過程中,申請人發現“華萊士”品牌的相關元素在東南亞市場已被他人搶先注冊。申請商標“
”為圖文組合商標,申請人為了避免品牌在國際市場上遭遇不必要的困擾和精力消耗,其設計基于“華萊士”這一已建立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品牌的英文元素“WALLACE”的變造。在設計過程中,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巧妙地結合了字母“W”、“A”以及雞、漢堡等元素,創造出一個具象化的圖形“
”。拆解后的形成的文字“ALL ACE”被置于圖形的正下方,傳達了卓越、王牌的服務理念。整體結構清晰,相關元素之間具有明顯的對應關系,傳遞的商標信息也十分明確。顯然,該標識不僅承繼了“華萊士”品牌的傳統精髓,而且融入了國際化的視角和現代設計理念,充分體現了“華萊士”品牌在新時代背景下的創新精神與活力。
申請商標系申請人基于其自有品牌獨立創作,體現申請人之主觀創意。且是申請人為拓展國際市場創作的主打品牌,具有明確的使用目的和戰略意圖。
本案商標局援引第15828532號(引證商標1)、第15828633號(引證商標2)、第15828609號(引證商標3)、第76972230號(引證商標4)商標在來駁回申請商標。
引證商標1、2、3“
”是純英文元素構成的文字商標,系組合商標,英文“LaiaoMart”與申請商標的英文“ALL ACE”相比,字母、含義完全不同。而圖形部分,雖然都是看似像字母“A”,但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巧妙地結合了字母“W”、“A”以及雞、漢堡等元素,創造出一個具象化的圖形“
”。故引證商標1、2、3與申請商標在字母構成、含義以及圖形構思寓義是不同的,兩者在整體外觀上、含義上、呼叫上均相差甚遠,不會構成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4的“
”是純圖形商標,也無特殊的含義。圖形部分,雖然都是看似是字母“A”,但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巧妙地結合了字母“W”、“A”以及雞、漢堡等元素,而引證商標4是由英文字母i和A組成,與申請商標在商標整體外觀、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均有區別,不會構成近似商標。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
”與引證商標1-4在商標整體外觀、字母構成和含義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差異,且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亦存在一定的差異,二者的同時使用,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注冊商標使用的獨特性和可識別性,存在注冊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內容的規定,應當被準予注冊。
【審理結果】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第15828532號、第15828633號、第15828609號、第76972230號商標在英文構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區別,申請商標與上述商標并存,不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上述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2類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典型意義】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基于其已經具有明顯知名度的“華萊士”相關元素的主觀創作,是作為申請人拓展國際市場的核心品牌,具有明顯的戰略意圖和使用目的。
法律對商標予以保護的主要目的在確保消費者能夠根據商標的識別功能選擇商品或服務,防止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而不是簡單的讓商標權利人占有某個標識,更不應吹毛求疵的一定要找到某個商標之間構成近似的元素,嚴苛對照審查標準的框架進行審查。
我司代理人用專業的角度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從整體的外觀、含義、英文構成、呼叫以及顯著性內容等方面進行一一對比,分析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符合商標法關于注冊商標合法性、顯著性的構成要件。最后,也獲得了商標局的認可,對申請商標予以初審公告。
發此案例,提供參考,希望有助于商標權利人,當商標收到駁通知書后,不要直接放棄,可以找專利的代理機構來分析判斷,是否可以通過駁回復審來進行挽救。